茅于轼“富人搭便车论”是对公共产品的误读
茅于轼“富人搭便车论”是对公共产品的误读 MBAChina 搭便车理论首先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曼柯・奥尔逊在1965年发表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利益和团体理论》一书中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此后,搭便车理论屡屡被人提及,被用于指获得利益而逃避付费的行为。 但是,搭便车理论在我国一再被曲解和误读。据报道,经济学家茅于轼1月5日在广州某大学演讲时指出:“如果降低高校学费,是让不穷的人、有能力支付高学费的人搭了这个便车。最好的方法应该是提高学费,通过提高的学费,以增加更多的奖学金和助学*,来解决穷人上学的问题。”茅于轼说:“电费应该提价,然后用提高最低生活标准的办法来补助穷人。” 按照茅于轼的说法,无论学费还是电价都应该比照富人的标准定得高一些,让富人承担更多的成本,然后,用节省出来的资金去补贴穷人。那么,以穷人或富人的划分来制定学费或电价收费标准的做法是否合理呢?实际上,笔者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国家如此界定公共产品的价格。尤其对于学费而言,凡属公共产品应承担的部分(如义务教育等)在任何国家都是由公共财政承担的,而公共财政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并不针对穷人和富人分别对待――整个世界范围内皆如此。 我们知道,经济学中的搭便车是在公共物品购买时出现的而非在公共产品分配时出现的,由于公共物品具非排它性――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能排斥其他人对其同样的消费,所以有人就会有获得利益而逃避付费的行为,解决的办法是靠政府统一征税来购买公共物品。而税收制度在设计的时候就考虑缩小贫富差距因素,即尽可能地多让富人承担更多的税负而减少穷人的税负,典型的如个税起征点和对不同收入段制定不同的税率,高收入者将缴纳更多税收。在完成税收征缴工作以后,政府就要全力以赴地去提供公共物品,而在享用公共物品方面,对于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 简而言之,在征税时候,对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来说是区别对待的,由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税负,但在公共物品提供方面,世界各国都遵循平等的原则,否则,就容易产生公民在公共产品分配方面不公平的状况,这种歧视现象是任何国家都极力避免的。 对照之下不难看出,经济学家茅于轼所提的建议,其实是混淆了搭便车的真正含义。学费属于公共财政分担公共产品责任方面,它所要营造的环境不是富人承担更多的学费,而是政府尽可能地加大公共产品投入,尽可能地降低每一位公民――无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的学费负担。那种在公共产品分享方面,一味强调穷人与富人划分的做法,虽然能够吸引眼球,却无益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以收入高低来界定学费多寡乃至电费高低的做法本身,不仅不具有可行性,也容易刻意在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制造鸿沟。这种倾向是值得警惕的。 退一步说,如果真的提高学费或电价,首当其冲受损的是低收入者而非高收入者。因为学费提高的结果首先是导致更多的低收入家庭的孩子上不起学,奖学金标准定的再高跟辍学者又有什么关系?更何况,提高学费、弱化公共财政的职责本身只会进一步降低公共产品的质量,在高收入家庭的孩子有条件通过享受收费更高的私立教育来弥补公共产品数量不足或质量低劣缺陷时,低收入家庭的孩子除了放弃又有什么更好选择?电费问题同样如此。茅于轼提出提高电价,“然后用提高最低生活标准的办法来补助穷人,”问题是,那些因电价提高而负担加重又达不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者,该作何选择呢? 只要在征税环节,做到避免富人偷逃税款的现象发生,在公共产品面前就不存在谁搭便车的问题。公共产品作为社会福利是人人都应该平等分享的,否则,受歧视的一方就容易抵制纳税。公共产品的人人平等分享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刻意强调穷人与富人的区分不仅曲解了搭便车理论本身,也无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