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 信托制度应用空间大
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 信托制度应用空间大
摘要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且进程逐步加快。这使得高龄人口财产管理和养老问题备受关注。从国外经验看,信托制度所具有的财产管理和转移、破产隔离等功能能够帮助老年人安度晚年,此方面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且进程逐步加快。这使得高龄人口财产管理和养老问题备受关注。从国外经验看,信托制度所具有的财产管理和转移、破产隔离等功能能够帮助老年人安度晚年,此方面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
老龄化社会下信托制度功能有待开发
老龄化主要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体人口中占比较高的一种态势,国际上一般将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过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我国略早于世界平均水平进入老龄化社会,2001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7.09%, 2018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已达到11.9%,我国老龄化程度远超世界平均水平。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预测,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达到30%以上。人口老龄化将引发消费、投资、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变化,然而老龄化社会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养老和安度晚年问题。
近年来,为了有效支持养老产业发展,解决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我国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包括《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加快推动完善养老服务、建设养老基础设施、解决投融资难题等。
不过从现有实践看,政策制度更加关注养老金、养老基础设施的支持,而对于高龄人口的个人财产管理和权益保护制度安排则严重缺乏。信托公司与养老信托有关的信托业务比较稀缺,近年主要出现了养老消费权益信托、家族信托等,一是规模都比较小,没有形成影响力,业务模式持续性不强;二是还没有将信托制度的功能充分应用出来。信托制度是一种非常好的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制度,能够帮助老年人合理管理自身财产,避免财产被侵占;可以协助处理身后事,根据生前意愿处置遗产,避免家庭纠纷以及实现有效传承家族财产;进行专业化理财投资,防止不法分子欺诈。
发达国家及地区经验值得学习
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注重利用信托制度解决老龄化社会所面临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并且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果。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是信托制度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也都积极探索运用信托制度服务老龄人口财产管理,累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
美国是世界信托业最发达的国家,在信托文化和信托制度应用方面成果最为丰富。美国特别允许设立保护信托,该信托与一般信托区别之处就在于当受益人具有行为能力时,其对于信托财产具有实质控制权,而可以指示受托人对于财产的投资、管理等;而在受益人失去行为能力后,则成为自由裁量信托,由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来管理信托财产。美国发展该类信托的目的就是在于预防老年人丧失行为能力而导致财产无人管理、晚年养老无着落。同时,遗嘱信托、家族信托也是美国社会使用最为普遍的两类信托,不仅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还能够很好地帮助老年人处理身后事宜,实现家族事业传承。
日本是高度老龄化国家,日本政府积极推动信托制度服务于老年人口,日本信托银行也以此为契机创新发展了很多信托服务。日本创立了监护制度后援信托,即在选任监护人的时候由专业监护人评判是否需要设立监护制度后援信托,并由家庭法院给出最终指示。如果设立,则日常小额支付款项由监护人管理,而其他财产则由受托人进行管理。日本监护制度后援信托已成为保障老人晚年生活的重要制度,该信托业务自2012年推出以来,存续信托规模已超过6000亿日元。日本信托银行还创新发展了附解约限制信托,该信托主要针对判断能力下降的老龄人口,信托原则不可解约,限制财产用途。除此之外,日本社会还大力发展教育资金赠予信托,用于解决少子化社会的子女教育费用来源问题,符合相关规定后,该部分信托财产可以免除赠与税。
我国台湾地区近年人口老龄化问题日渐突出,为了解决高龄人口的养老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大力发展安养信托,受托现金、保单等信托财产,并与遗嘱相结合,实现高龄人口安享晚年以及自身财产得到有序传承。
挖掘老龄化社会下的信托业务机遇
老龄化是中国当今社会最显著和最确定的一大趋势,银发经济将会蓬勃发展,与此相伴随的养老金融及养老信托市场将逐步扩大,有望成为信托公司新的转型发力点,成为信托业大展身手的领域。
从营业信托和民事信托两方面入手。我国一直以来以发展营业信托为主,主要由信托公司专营。不过,近年来,随着信托文化的普及以及认知,民事信托的案例逐步增多,主要是在公证处的配合下完成了身后财产处置等信托设立。从服务养老方面,既需要推动营业信托发展,营业信托具有长期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能力,同时也可以探索发展民事信托,弥补部分营业信托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方面,从而全面推进营业信托和民事信托对于老龄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监管部门需要重视信托制度的应用。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其政府和监管部门注重应用信托制度服务社会发展,推动发展一些法定信托或者给予政策优惠支持信托机构发展针对老龄人口的信托业务。我国监管部门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充分发挥出信托制度的比较优势,推动发掘信托制度的多元化功能,应用于老龄人口的财产管理、财产保全、财产传承等方面。
信托公司加快针对高龄人口的业务创新。与养老有关的信托业务潜力有待开发,将成为信托公司回归本源和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向。信托公司可以充分调查国外经验和我国老年人口的需求,设计具有我国本土特色的养老信托,加快此领域的创新,充分发掘银发经济下的蓝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