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原告通过××贷APP与案外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KK183230017019028169】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古X丹向四川新网银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3000元,贷款期限12期,贷款年利率8.8%。
原告主张上述借款均系用于信用卡还款,在其按照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且未发生逾期的情况下,被告于2018年4月24日通过电话、短信及微信等方式骚扰其父母、亲属、同事、房东等多人,污蔑、诽谤其恶意骗贷不还,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并退还其多支付的利息。
原告提交借款凭证、微信及银行卡APP还款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等作为证据。
其中,通话记录截图显示有021-603××××3、021-60300816、021-60300810、189××××****、151××××****、181××××****、171××××8175等多个座机或手机的多次未接来电。
短信截图显示发送号码为171××××8175,短信内容为:“通告古X丹:139××××****,我司将联系你户籍当地的收账公司全面接手你的债务,准备好全部金额,近期会到你家里收款,包括你,父母,配偶,亲友同事,目前在职工作单位,以及配偶方亲属,在收款过程中产生任何后果由你自行承担。(爱人:林某151××××****)”。
××贷:“是的,已经和您平邮讲的很清楚了”
林某:“还有你们××贷昨天恶意骚扰我朋友古X丹的亲戚,同事,朋友的事情要怎么处理?半夜一点多还是轰炸他们电话,他们不是我的联系人,你们这样暴力催收不犯法码?”
××贷:“您处理好了之后,材料我们会进行撤案调查,如果属实会安排工作人和您家人朋友一一道歉,这个事情和您朋友也有在协商当中”
林某:“那谁和我道歉?你知道你们群发的短信内容是什么吗?我钱已经准备好了,我需要你们一个处理方式”
××贷:“撤案调查后会给您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解释”
林某:“她又没欠钱,你群发,知道对她的父母造成的影响吗?”
××贷:“您说的情况我们一定会核实清楚之后给到您一个合理的解释”
林某:“你们××贷什么时候代扣,支持厦门国际银行的银行卡吗?”
××贷:“不支持,您没有其他的银行卡吗”
林某:“我转账进去你们可以后台手动扣款吗”
××贷:“是的”
林某:“那好,你等我,我现住转账过去成功后和你说,你马上手动扣款”
××贷:“好的”
林某:“你是××贷工作人员吗?”
××贷:“嗯,您说?马上六点系统是要冻结的”
林某:“到账了,扣款成功和我说”
××贷:“好的,扣掉了,先生”
林某:“这样是不是成功了?”附维信××贷50000元可用额度截图一张
××贷:“是的,逾期是红色的”
林某:“那你告诉我昨天的事要怎么处理”
××贷:“这边核实好以后安排工作人员电话或短信致歉你看可以吗”
其他微信聊天截图显示系原告与林某、备注名“房东姐姐”、“姐”等个人和在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话题均是关于收到上述催收电话、短信或微信添加消息等相关聊天内容。通话录音共14段,其中与021-603××××3、021-60300810的通话录音3段,两个号码接通后自动回复内容为:“您好,维信金科,请拨分机号,查号请按#字键”;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与021-603××××3的工作人员通话录音内容为:
林某:“××贷的是吧?”
工作日人员:“嗯,我讲话你有在听吗?”
林某:“听啊,你说。”
工作人员:“您这边电话舍得接了是吧?”
林某:“我跟你说,你这个处理方式很有问题,我都可以去报警了你知道吗?”
工作人员:“我跟你讲一下,如果你这个事情不处理的话,后续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会联系你的相关近亲属来核实您的信息,还是说您还是继续躲下去?”
林某:“我不躲,我去报案。”
林某与189××××****、151××××****的通过录音7段,通话过程中对方均有提及原告与林某存在男友朋友关系,如林某不处理欠款事宜将联系原告及其亲属等内容;林某与4001809860的通话录音4段,其中3段主要内容均为投诉催收人员骚扰原告及其联系人,要求更换对接工作人员并提供催收时的联系名单等,接听人员表示会如实记录诉求并交由相关部分处理并作出回复;第4段录音的主要内容为:
接听人员:“您好,有什么可以帮您”
林某:“你好,下午你们维信金科有个座机打给我,我现在要回拨不知道分机号,能不能帮我查一下分机号”
接听人员:“请您提供一下姓名、身份证号”
林某:“林某,35……,四点多打给我的”
接听人员:“我们帮您查了一下,确实您的具体情况我们这边是有工作人员在跟进的过程中的,您看是我给您电话还是我这边直接把这个业务给您解答了”
林某:“你直接给我分机号不行吗”
接听人员:“不好意思我这边不能提供分机号,即使提供了也是网络电话,现在拨过去也无法接通的,我只能帮您反馈让他尽快给您回电话可以吗”。
另查明,原告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原告主张林某也是××贷用户,被告向其催收的行为是让林某还款,但当时原告与林某并非夫妻关系,仅是林某在××贷借款时留存的联系人之一。××贷首页显示客服热线为400-180-9860,关于××贷的介绍为由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贷”是维信金科集团旗下的移动互联网贷款服务平台;关于维信金科的介绍为“维信金科集团”是一家科技金融企业,在国内拥有包括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金融服务在内的多家子公司及业务分部。
一审判决:被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道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并将道歉内容在被告所运营的微博“维信金科”及公司主页公示10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以催收侵犯名誉权起诉的案例中,有两个问题必须要证明,一个是实施催收的主体,即要证明是谁进行了催收。第二个问题就是催收信息内容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进行不当评论的情形,造成借款人名誉损害的事实。本案原告的举证非常充分也很有技巧,大家可以仔细看一下双方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做个参考,原告正是在电话录音和微信聊天中,确认了对方的身份,以及对方实施的暴力催收行为,最终获得了本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