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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强化证监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

近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会同公安机关查获一起重大操纵市场案件;证监会根据稽查程序启动执法协作机制,安排力量配合公安机关对有关线索进行深入排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笔者认为,证监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让投资者看到了证券市场严格执法的新气象。

经查,湖南东能集团实控人与场外配资共谋,操纵迪贝电气等8只股票。案件查办中,公安机关在证监会执法力量配合下一举将该团伙43名主要成员抓捕归案,捣毁12个非法操盘窝点。该案是近年来证监会与公安机关合力查办的一起操纵市场重大典型案件。

市场操纵是A股最大毒瘤,一些主体敢于前仆后继以身试法实施操纵,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此前对刑事责任追究或不到位。比如《刑法》对操纵市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出界定,比如实施操纵的证券交易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即为“情节严重”,可以说有相当部分股票操纵案都触及了这条红线,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似乎少见报道。

人们都说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低,倘若《刑法》得不到落实,那么法律就成为无牙老虎,对违法行为就缺乏威慑力。追究证券市场违法主体的刑事责任,是提高违法成本、遏制证券违法行为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股民遭受操纵者进一步侵害、推动A股市场逐渐健康成熟的必然要求。

要追究证券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关键是要优化证券行政与刑事执法协作机制,强化证券联合执法。相比公安机关,证监部门更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证监会可对证券违法行为实施精确定位,为公安部门提供专业方面的协助配合,分享违法相关情报信息,引导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精确打击。

当然,基于A股现状,证监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或许更需从违法线索收集这个源头,就开始强化联合调查。证监部门要到违法主体所在地收集违法线索,缺乏强制手段,违法主体又怎会轻易配合、老老实实交出证据;比如此前深大通在被立案调查后暴力抗法,证监会稽查人员被抓伤,如果稽查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切实保护,又如何能发现和收集违法主体的违法信息。

应该说,行政部门执行职务遇到执法对象暴力抗法,这是一个较为普遍性问题,尤其是在收集违法线索的时候。为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地方城管系统在这方面探索力度比较大,比如有些地方要求公安部门建立保障城管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由公安机关明确专门的力量,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工作;有些地方的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任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而在证券执法领域,早在2012年深圳证监局即在全国率先和深圳市公安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近年来,深圳市公安机关经侦、网安部门对深圳证监局的行政调查工作提供了强有力支持,在遇到调查对象为非监管对象或调查存在较大对抗可能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协助证监稽查部门开展案件调查。2018年双方重新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开通了“警证通”专线,建立信息交换快速通道;深圳证监局还将探索和推动与公安机关“集中部署、同步研究、协作配合”等行刑衔接新模式、新机制。

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值得在全国各地证监系统推广,要强化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地方省级公安部门应明确专门力量、配合各地证监局开展工作,对于证监部门的调查对象为非监管对象或调查可能遇到对抗的情形,只要证监部门提出请求,地方公安部门就应提供协助支持,开展案件联合调查;要将“集中部署、同步研究、协作配合”机制上升为制度规定,通过强化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有效衔接,尽快锁定违法证据,严厉追究违法主体包括刑事责任等在内的法律责任,遏制当前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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