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私自以公司名义借款_1

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私自以公司名义借款

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问:律师你好,我曾担任过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因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向我朋友借款100万,现我已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借款一直没有还,我朋友把公司和我告到法院。请问,我承担还款责任吗?

答:你好,是否承担责任要区别对待。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系营利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原则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机关,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案你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上规定,你朋友将公司和你作为公共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但你是否承担责任,要区别对待。借款时若你朋友对你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生产情况知情,依据公司法规定,他只能向公司主张承担还款责任;反之不知情,他可以将公司和你做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还款责任,但公司应当承担首责,你承担不足的补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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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所: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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