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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交易在中国合法吗作为网络虚拟货币,比特币真的被人们所承认吗中国不承认比特币,为什么还有国家有意将它列为合法货币比特币提现会被银行查吗比特币交易在中国合法吗“比特币在中国不合法,中国尚无法律保护比特币交易。比特币不是中国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它属于虚拟数字货币,虽然中国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证明比特币合法或非法,但是中国法律法规不支持比特币公开交易。”
根据中国央行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没有相关法律,我国只是叫停比特币场内交易,并没有宣布持有、场外交易比特币是非法的。比特币诞生的根源是以中本聪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寻求一种不受中心银行系统束缚的交易方式,这些人期待一种自由度更高的货币体系,比特币这次被承认其属于数字资产、可作为交付对象。
但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有货币职能,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属于数字资产,可作为交付对象。中国从没有“比特币非法”的政策。
孔剑平说道:“中国大陆政策,总体上是支持技术创新,防范金融风险。2013年五部委文件,说比特币是虚拟商品,老百姓可以自由参与买卖,但金融机构不能参与。中国就没有“比特币非法”这样的政策。2017年七部委文件,跟比特币也没关系。我们发现,2017年,大家看到央行很多领导讲话都是说对数字货币监管。2019年7月18号以后,所有讲话里出现的只有两个字,“研究”,不叫“监管”了,变化非常大。同时,发改委也把原来计划列入“淘汰类目录”的数字货币挖矿也删掉了。”
根据政府在2013年最新关于比特币的态度:比特币属于用户的私有虚拟资产,那么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受到法律保护,从我们国家的实际的案件中也可以得到体现:2018年中国法院最近下令一家公司在民事纠纷中偿还被盗用的加密货币,为加密货币相关分歧树立了法律先例。深圳的这家法院在民事纠纷中也实际就是确认加密货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
当然,购买比特币选择的平台也很重要,因为这是一个相对无监管,或者没有牌照的一个早期市场,一定要选国际化程度比较高的交易所,因为也意味着这些交易所经过了国外用户和法规的验证,建议去类似中币ZB这样的头部交易所购买,以防造成自己的资金损失。
作为网络虚拟货币,比特币真的被人们所承认吗我觉得还是被大众所承认的吧。毕竟比特币还是有很多人在汇款的时候都在使用。不仅是普通人,很多大公司也都在使用。比特币使用的时候是特别方便的。
它是一种网络虚拟币,所以没有第三方监督,在某一层面是很自由的,而且比特币在跨国汇款的时候所需要的支付费是很低的,仅有0.3%-1%,所以对大公司来说这还是很好的一种交易方式对他们来说这绝对是值得认可的,毕竟会对他们带来很多好处。
再者说,比特币还可以在国外进行小额的付款,这都是银行付款所不能的。所以会有很多人都是用它。尤其是在国外留学的学生。有时候他们很需要钱,可是银行又没有那么多的外币,又或者是银行还需要排号等待办理业务。都是很浪费时间的,不能够及时的解决他们的问题,而比特币却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把这个问题解决了。
留学生还是很认可比特币的。在生活中还有很多人很看好比特币这种网络虚拟币的发展。他们会买进很多比特币。用来赚钱。现在是一个网络十分发达的时代,我们的生活无时无刻不在接触网络。所以很多时候我们都需要进行网上交易,比特币就可以在这个时候起到很多作用,不仅是比特币,其他的网络虚拟币都可起到这样的作用。所以网络虚拟币的发展会是一种趋势。在未来会有更好的发展。也会比现在得到更多的人的认可。
中国不承认比特币,为什么还有国家有意将它列为合法货币分析如下:由于以下原因,中国不承认比特币为合法货币:
1、首先,比特币从本质上是可以被看做是一种资产的,但是比特币的存在是有很大的风险的。2013年8月,德国宣布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并已纳入国家监管体系。德国是世界上首个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国家。2014年6月,日本执政党自民党表示,决定暂时不监管比特币。2015年8月,Mt.Gox首席执行官被捕,日本政府考虑比特币监管事宜。2016年5月,日本首次批准数字货币监管法案,并定义为财产。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承认比特币的这种地位,且并不支持它成为主要货币。
2、比特币的使用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风险:
(1)政策风险,比特币的去中心化特性会可能对传统货币体系产生威胁,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并减少财政收入;
(2)法律风险,目前比特币仅仅作为虚拟商品而不是货币受到各国的法律保护;
(3)投机风险,比特币没有国家信用或实物资产作保障,并且价格可能出现大幅波动,对投资者来说风险极大;
(4)洗钱风险,比特币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资金流向难以监测,将非常容易规避政府的监管;
(5)替代风险,比特币还存在信用保证缺失、安全性能较差和易导致通缩等缺陷,同时还得面对各种后起的山寨币的竞争,存在较大的替代风险。
拓展资料1、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2、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这同样确保了货币所有权与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是其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极强的稀缺性。该货币系统曾在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
3、比特币可以用来兑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使用者可以用比特币购买一些虚拟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西维吉尼亚州民主党参议员乔·曼钦(JoeManchin)2014年2月26日向美国联邦政府多个监管部门发出公开信,希望有关机构能够就比特币鼓励非法活动和扰乱金融秩序的现状予以重视,并要求能尽快采取行动,以全面封杀该电子货币。
4、2008年11月1日,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Nakamoto)的人在一个隐秘的密码学评论组上贴出了一篇研讨陈述,陈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设想——比特币就此面世,比特币的首笔交易完成。比特币用揭露散布总账摆脱了第三方机构的制约,中本聪称之为“区域链”。用户乐于奉献出CPU的运算能力,运转一个特别的软件来做一名“挖矿工”,这会构成一个网络共同来保持“区域链”。这个过程中,他们也会生成新货币。买卖也在这个网络上延伸,运转这个软件的电脑真相破解不可逆暗码难题,这些难题包含好几个买卖数据。第一个处理难题的“矿工”会得到50比特币奖赏,相关买卖区域加入链条。跟着“矿工”数量的添加,每个迷题的艰难程度也随之进步,这使每个买卖区的比特币生产率保持约在10分钟一枚。
5、从比特币的本质说起,比特币的本质其实就是一堆复杂算法所生成的特解。特解是指方程组所能得到无限个(其实比特币是有限个)解中的一组。而每一个特解都能解开方程并且是唯一的。[10]以人民币来比喻的话,比特币就是人民币的序列号,你知道了某张钞票上的序列号,你就拥有了这张钞票。而挖矿的过程就是通过庞大的计算量不断的去寻求这个方程组的特解,这个方程组被设计成了只有2100万个特解,所以比特币的上限就是2100万。
6、要挖掘比特币可以下载专用的比特币运算工具,然后注册各种合作网站,把注册来的用户名和密码填入计算程序中,再点击运算就正式开始。完成Bitcoin客户端安装后,可以直接获得一个Bitcoin地址,当别人付钱的时候,只需要自己把地址贴给别人,就能通过同样的客户端进行付款。在安装好比特币客户端后,它将会分配一个私有密钥和一个公开密钥。需要备份你包含私有密钥的钱包数据,才能保证财产不丢失。如果不幸完全格式化硬盘,个人的比特币将会完全丢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比特币)
比特币提现会被银行查吗只要是在提现转账时不出现比特币、BTC、以太坊、加密货币等敏感字眼一般不会被银行查。
1、中国证监会银发〔2013〕289号通知,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但是绝大多数比特币交易平台都提供了C2C服务,也就是个人对个人在平台担保下进行交易,即个人在线下转账,卖方在交易平台将加密货币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只要是在提现转账时不出现比特币、BTC、以太坊、加密货币等敏感字眼一般不会被银行查。数额过大的交易有可能会有洗钱嫌疑从而引起银行注意,因此不建议单次大量的提现。
2、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确禁止比特币,但它的交易受到严格限制。单纯持有比特币不违法,一般只允许个体之间相互交易转让,只是不允许机构向公众出售。另外,比特币等加密货币被少数诈骗分子及非法集资分子利用,作为违法犯罪和洗钱的工具。法律依据:根据中国证监会银发〔2013〕289号通知,我国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认为它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而且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拓展资料
1、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2、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3、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
4、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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