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名股份IPO董事长行贿信披违规遭警示第一创业保荐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对发行人及董事长蔡祖明报告期前的行贿事项,未报告是否因该事项报告期内被追究法律责任,亦未及时披露该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的规定,并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全国大型豆制品生产企业,目前拥有安吉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祖名豆制品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蔡祖明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2.11%。蔡祖明担任祖名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6年3月22日,祖名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祖名股份股票自2019年3月14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20年8月13日,祖名股份A股首发过会,拟登陆深交所中小板,保荐机构与主承销商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对发行人及董事长蔡祖明报告期前的行贿事项,未报告是否因该事项报告期内被追究法律责任,亦未及时披露该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的规定,并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