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粤深证监局行政处罚试点启动
沪粤深证监局行政处罚试点启动 更新时间:2010-11-2 7:33:59 为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决定在上海、广东、深圳3个辖区开展行政处罚试点工作。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3家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试点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并负责行政处罚的执行。
规定明确,试点单位按照规定对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实施行政处罚,但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外。试点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的,应当提请行政处罚委审理。行政处罚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审理原由试点单位审理的案件。试点单位具体进一步的受案范围,将在先期试点工作中逐步探索,不断总结经验。
根据要求,试点单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坚持“查审分离”原则,行政处罚部门及其人员与案件调查部门及其人员相分离。试点单位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规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试点的工作规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环节,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拟采取重大举措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涉及执法体制的调整,意义非常重大,是对目前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的完善,符合监管实际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