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西藏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更新时间:2010-2-6 0:24:00 西藏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改善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结合西藏实际,从今年1月1日起,西藏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9元。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姚瑞峰介绍,201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其中包括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军队复员干部、随军家属,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共约3万名企业退休人员。 按照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根据西藏二、三、四类地区类别的划分,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力争让艰苦地区的退休人员得到最多的实惠。 普遍调整办法为,每人每月按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二类区调整3元、三类区调整3.5元、四类区调整4元,不足一年按1年计算。在此基础上,再采取特殊调整办法: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并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199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2007年、2008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2009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在享受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1949年10月1日至1959年3月28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50元;其中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原十八军老战士、参加抗美援朝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按上述标准相应调整后,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原十八军老战士、参加抗美援朝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000元的,补足到3000元;其他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足1400元的,补足到1400元;企业退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200元的,补足到120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我国连续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西藏结合自身实际,调整时向退休早、年龄大、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原十八军和参加抗美援朝的退休人员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倾斜。 西藏再次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在2010年春节、藏历新年来临之际,我区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由现行的年人均1800元提高到2000元。据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负责人介绍,2003年,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自治区财政将五保户供养纳入农村税费改革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将经费标准由改革前的每人每年588元增加到每人每年900元;2004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五保户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9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2007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当年1月1日起将我区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500元;2008年1月1日将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600元;2009年,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财力情况和恩格尔系数建立五保户供养动态增长的长效机制,并将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800元。2010年,根据五保户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牧民中等生活水平的要求,我区再次将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200元,达到年人均2000元。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