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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破获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具体经过如何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肽链矿机挖矿产T币是传销吗谁能分享下你在珍爱网上相亲成功的案例西安破获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具体经过如何8月17日16时许,随着载有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车辆开进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大院,历时近半年的“3·30”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正式告破。这个由高智商、专业化网络技术人员组成的黑产不法团伙的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西安市反诈骗中心初步侦查发现该团伙所涉案件的案值高达6亿元。据悉,这也是迄今为止国内同类案件的最高案值。
今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受害人张某报警,称其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一夜之间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因案情重大,且此类新型案件在陕西尚属首例,陕西省公安厅将此案作为2018年全省严打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在陕西省公安厅的指导下,西安市公安局组织刑侦局、经开分局及市局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全力展开侦破工作。
专案组经过初步调查确定,此案属新型网络技术黑产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高超的网络黑客技术,在受害人没有任何操作的情况下,远程控制盗取安全性较高的虚拟货币账户,而且几乎没有留下任何作案痕迹,在全国也属罕见案例。
专案组面临的可谓是一道前所未有的“难题”:国内几乎没有已经破获的同类案件可以效仿;虚拟货币极其复杂,技术尖端且交易平台都在国外;嫌疑人手段高超,留下的线索和可以搜索的途径几乎为零。
专案组通过国内外各种渠道进行了广泛的协调沟通,终于通过虚拟货币的流向,发现不法分子将涉案资金不断拆分、层层转移。专案组先后共调取3万余条线索信息,从中不断进行筛选和研判。专案组派出大量警力,奔赴全国多个省市,行程达两万余公里。最终,在国内多家知名互联网公司的大力协助下,经过3个月的不懈努力,嫌疑人周某浮出水面。
为摸清作案过程及团伙成员,掌握并最终固定嫌疑人的涉案证据,专案组围绕周某开展了两个月的艰苦工作,最终锁定了此团伙其余两名成员,分别在北京、吉林长春活动的成员崔某和张某。
3名嫌疑人活动在全国不同省市,相隔千里,且为高智商团伙,反侦查意识极强。专案组为确保收网行动成功,多次召开专案会议,反复推敲抓捕方案。8月初,专案组兵分三路赶赴湖南、吉林、北京开展抓捕工作。
8月15日,抓捕时机成熟。在湖南、吉林、北京警方的大力配合下,3个抓捕组同时展开行动,将3名嫌疑人全部抓获。在大量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作案经过。
经讯问,3名嫌疑人均为高级黑客,曾供职于国内知名网络科技公司。该团伙通过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业和个人网络系统,获取大量违法收益,初步侦查的涉案金额已达6亿元。嫌疑人在作案得手后,通过分批抛售部分虚拟货币后提现,并将这些钱财用于购买高档别墅、高端汽车以及理财产品等。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
行了解。第一部分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游戏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社会接受度。而社会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
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科技公司”,“晟昌科技”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科技”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A向社会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肽链矿机挖矿产T币是传销吗T币全名钛克币已经被西安警方证实为传销行为,警方以对钛克币公司进行查封。中国警方已经抓捕了大量声称矿机挖矿的传销行为,央行也以发出公告央行从未推出任何虚拟货币。
以下为权威媒体报道:
2018年11月23日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互联网催生了许多新经济形态,但是“新”未必是创新,需要冷静分析。我们要鼓励创新、倡导创新、包容创新,也要特别注意维护创新。而这个维护就是剔除虚假虚火,撕开面纱,揭露真相,批判那些像“炒作明星”一样炒作“创新”的现象和观点。
“其实,网络这东西,现在想想也是很后悔的。我连人都没有看到,就参加了矿机的众筹,连账号、密码我都不知道,现在想报案都没法报。”安徽的李先生,这段时间非常郁闷,今年6月份被人拉到QQ和微信群,继而又被忽悠着花了八九万参与六台钛克币矿机的众筹。
钱还没有挣到,钛克币公司涉嫌传销,8月底被西安警方查封了。现在群主告诉他和其他十几位参与矿机众筹的投资者,钱要不回来了。
李先生说:“会员特别多,像我们这样的人,QQ群群主都在洗脑,说传销的钱没收了都上交国库的,即使报案了,也拿不回来了。”
其实,李先生说的挖矿机就是看起来高大上的伪创新,背后是一个巨大的传销迷局,让他像着了魔一样把钱投入到山寨币挖矿机的众筹之中。李先生被说动掏钱投资钛克币挖矿机,就是因为群主声称,钛克币与比特币一样,产生于网络世界复杂的算法,具有不可复制性,靠矿机才能挖钛克币。
“它的宣传力度非常大,广告做的特别好,区块链啊什么的,我们以为钛克币的模式是跟比特币一样的技术。”李先生说。实际上,据警方透露,这家公司的钛克币产生技术就掌握在公司高层的手里,只要点一点鼠标,数万枚钛克币唾手可得。
在伪创新的包装下,钛克币成为诱饵,这家公司构建了两个交易平台,一个平台负责钛克币交易,另一个则负责虚拟的矿机交易。在金融界人士看来,这两套网络交易系统实际上已形成了自己独立的金融生态圈,更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圈套。
在实际操作中,像李先生这样的“投资者”首先要注册成为会员;接下来需要支付人民币来购买虚拟货币。
李先生告诉记者:“三千个钛克币才能买到一个矿机,我们想要买矿机,就要在它的交易所买钛克币。钛克币不就一直往上涨了嘛!7月到8月份之间,钛克币价格一直在上涨,从20多元,上涨到60多元,都是我们的钱。”
用人民币买钛克币,再用钛克币买矿机,这个规则是钛克币公司精心布的一个局。因为投资者想买矿机才买钛克币,花钱买钛克币,又炒高了钛克币价格,更加刺激人们买矿机的欲望。因此,在短短的一个半月内,李先生疯狂投入八九万元,参与了6台挖矿机的众筹。
“QQ和微信群,群主拉了十几个像我这样的人,众筹矿机。VIP3000型的矿机大概22万。矿机生产币,把币挖出来有盈利,刚开始的一个多月,能分到盈利两三千元,所以十几个人众筹了6台20多万的矿机。”
像李先生这样的投资人,购买了虚拟货币后,还不能直接进入矿机交易平台,必须要有拥有一个或多个“矿机”的“老客户”介绍。至此,传销卸下了伪创新的面具。这些“客户”最终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层级,处于金字塔顶端的“客户”会得到巨额非法所得。
在深度剖析后可以看出,挖矿机传销依然采用的是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传统模式。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受损投资人现在终于看清了矿机伪创新,真传销的本来面目。
“由于有区块链、P2P、虚拟货币等新概念做包装,还在高端商业区设置富丽堂皇的公司作支撑,再加上不惜血本,聘请专业的宣传公关团队,虚拟币传销有非常强的迷惑性,加上微信组织我们,不见面传播又有隐蔽性特征,所以才导致我们这些受骗的投资人,被骗了却还不自知。”
像这样的伪创新,数不胜数,全国多地都在上演虚拟货币涉嫌传销的惨剧,动辄几十万涉案金额,数万投资者损失惨重。
扩展资料:
2018年4月17日晚,一起披着“区块链”外衣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主犯郑某被西安警方从上海押解回西安,该传销组织头目将“区块链”打造成传销噱头,建立“消费时代”(DBTC)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发展下线。
据介绍,该平台今年3月28日上线,截至4月15日,已发展注册会员1.3万余人,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8600万元。“消费时代”(DBTC)网络平台的破灭,打着“区块链”名义的全国首例传销案也成功告破。
早前,比特币的蹿红,让作为比特币技术基础的区块链聚焦在镁光灯下。2018年伊始,区块链再次走红,一时间成为行业大热的概念。
“现如今,虚拟货币市场的野蛮生长,让“暴富”一词着实刺激了人们的神经。在“一夜暴富梦”的背后,滋生出了一批打着“区块链”的名号,实则搞着传销勾当的非法组织,实打实的“挂羊头卖狗肉”。”
民间反传人士韩兆磊告诉记者:“时代不一样了,骗子们都要紧跟潮流了。于是虚拟货币、区块链,这些没几个人能搞懂的概念成了他们的“新宠”。”
不久前,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联合国家工商总局(广东深圳)
反传销监测治理基地,正式发布了《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白皮书》指出,各类境外资金盘、虚拟币和ICO项目也成为新型网络传销的主要模式之一,许多组织打着创新的幌子,许以高额回报,但其中蕴含非法发行、项目不实、跨境洗钱、诈骗、传销等诸多风险。
由于不受国内机构监管,一旦崩盘、跑路或者失联,投资者往往投诉无门,损失难以追回,还造成大量资金流向境外,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2月28日,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共识别出3534个疑似传销平台,平台参与人数高达3176万,且每天新增识别传销平台30个左右。
对此,《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指出,从传销组织出现时间的分布来看,近年来传销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2017年新出现的传销平台占比高达58%,超过之前的总和,可谓是“互联网传销元年”。
据此次破获“区块链”特大网络传销的民警介绍,“消费时代”
(DBTC)网络平台自行操纵虚拟货币升值幅度,设置“持币生息奖”吸纳会员;根据会员发展下线情况,实施28级分代管理,设置“分享收益奖”进行奖励;对10个层级148人组成的营销团队设置“团队业绩奖”,根据营销团队业绩进行奖励。而关于以“区块链”为名的非法传销,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在2017年4月就已经更新了《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2017版),其中就新增了“数字货币”传销。
并指出传销分子利用投资人未能准确理解数字货币的特点进行行骗,传销式数字货币的“交易行情”基本由特定机构控制,早期为吸引投资人投资,可能会将货币价格炒得很高,一旦时机成熟,机构进行集中抛售,价格一落千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或者机构直接跑路。
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负责人李旭阳说道,“最近利用所谓的区块链概念搞的代币、虚拟币这一块,我们发现非常活跃的这种代币有2000多种,这种传销平台已经超过3000多家,这类犯罪因为涉案金额非常大,所以危害很大。”
“在他们的眼中,你心中牵挂着的账户里,不过是一串串没有价值的“数字垃圾”。你想要的样子,他都能给你操控出来。这不是重点,毕竟是搞传销的,根儿还是脱离不了“发展下线”四个字。”
中国反传联盟会长凌云跟记者表示:“关于传销的案例,“暗黑币”就是一个血淋淋的例子,这种平台以高额返利为诱饵,由全国各个地区的负责人及会员通过宣传、上课、介绍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以投资虚拟货币“暗黑币”为名;
要求参与者缴纳不同级别的“暗黑币”矿机租赁费用即门槛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每一名会员下线分为三条线(即三个区)的顺序组成固定的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并通过出售虚拟货币“暗黑币”的方式直接获利。”
据了解,这种类似的利用区块链概念进行投机的行为,国际上也不乏案例,比如区块链上卖虚拟猫。区块链上的一只猫价格已经高达12万美元,这种卖法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赌博或者击鼓传花游戏。
据了解,随着我国对非法传销活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此类传销活动已经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随着金融创新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迅速普及,非法传销明目更加繁多、组织更加严密。尤其是,在日益火热的区块链风口下,资本市场概念炒作盛行,投机氛围浓厚。
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吴震说:“随着数字货币受到热捧,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的旗号经营,去年就出现过有着400多种名目的传销币。还有一些平台利用高收益进行虚假宣传开展业务。”
吴震认为,区块链要想成功,有四个必要条件:必须多方参与;参与的多方都有积极性,数据真实性问题;实施难度。此外他认为,如果激励机制形成不了,就会有很多问题解决不了,要么区块链建成后难以运行,要么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今年1月中旬,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相关企业在2018年守护者计划大会上表示,各部门将采取联合治理模式,携手更多的政府部门和企业,打击网络黑色产业链力度,共同构建“网络安全共同体”。
总而言之,资本市场对区块链概念的爆炒,正在让这一创新技术走向失控的边缘,只有加大监管力度才能使其得到良性发展。同时,广大投资者也应该认清此类项目的本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目跟风炒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揭秘伪创新】山寨币“挖矿机”的传销迷局
中国质量新闻网-“持币”传销傍上互联网新宠“区块链”
谁能分享下你在珍爱网上相亲成功的案例我和我老公是在珍爱网上认识的,那是一个在很多人看来都很虚拟的相亲网站,可是我们却在这里认识了彼此,找到了真爱……现在我们已经步入婚姻的殿堂,携手共度今生美好的时光!
在2010年3月的时候,无意中注册了珍爱网,但是每天繁忙的工作也没有时间让我天天去关注网站上的一些消息情况,也就没怎么把这件事情放在心上,只是抱着一种试试看的态度,很久才打开一次我的珍爱网站,直到8月初的时候,我想让自己休息一段时间,没有上班,整天大部分时间都泡在网上,当然打开珍爱网站也就频繁了一些,在8月3日打开我的珍爱网就看到了有一个叫“幸福的开始”的男孩给我发了一个秋波,我就没怎么在意,总认为这种一开始就给女孩子发秋波的不是什么好男孩,就没理,后来在8月10号的时候,他给我发了他的名片(也就是他的QQ号码和电话号码),我就加他了,反正没有上班,一天也挺无聊的,可以聊聊,后来在聊天的过程中,我知道了我们的户口是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县城,但是那个时候不在一个城市上班,他在浙江台州,我在西安,可能是因为我们都是做服务行业的,在聊天的时候感觉他很有礼貌,人也长的不错,身高也让我很满意,我们就一直用电话和网络的方式沟通交流。直到八月底的时候,他提出了九月份回西安和我见面,我听了很激动,但是心里难免还有一些担忧……
9月15日晚上他从杭州飞回来看我,我们见面的时候已经是晚上10:30啦,当时心里说不出的激动,因为见了他我们依然像在电话里那样聊天,并没有觉得尴尬或者是没话说,就这样我们相识了,在十一月的时候我们一起去了杭州和上海旅游,我也去过他工作所在的城市,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我们深深的爱上了彼此……经过半年时间的了解和相爱,我们在2011年公历2月8日结婚啦,现在我们的生活很幸福,我在这里感谢珍爱网让我找到了今生的最爱~~~~感谢珍爱网给了我一个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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