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营业部老总违法炒股13年 交易近1亿亏14万被罚8万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汝某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
安徽证监局以为,汝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2005年《证券法》有关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其长期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组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国元证券2018年年报中披露,汝某为上述营业部卖力人,但在2019年年报中,汝某已不再是该营业部卖力人。记者查询中证协网站发明,汝某自2004年1月入职国元证券后至今已有16年,目前仍在职,登记状态为正常。
虽然再三强调,但也不乏从业人员知法犯法。而常在河滨走,哪有不湿鞋。除了前述国元证券汝某外,本年以来已有多家券商员工因违规炒股而受处处罚,并且不乏一些营业部带领,愈甚者尚有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据证监会调查,2010年1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0日,綦韬操纵“李某”账户,违法买卖“隆华节能”等股票,交易金额71546814.98元,盈利700402.86元。当然,最终,证监会充公綦韬违法所得700402.86元,并处以700402.86元的罚款。
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汝某借用“张成”平凡账户、信用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买入3653464股,买入金额49418568.4元,累计卖出3663514股,卖出金额49377999.84元,扣除佣金税费后,经交易所计算,吃亏137530.12元。
5月25日,安徽证监局颁布了一起券商员工炒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国元证券亳州魏武大年夜道营业部总经理汝某,自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跳动财经,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买入金额近5000万元,最后卖出后还吃亏13.75万元,被安徽证监局处罚8万元。 券商人员买卖股票一直以来都是明令禁止的。本年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再次就此予以明确: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置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充公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借用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比如本年4月证监会披露,跳动外汇,自1997年起,罗蓓在申银万国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工作。2009年,罗蓓继承副总经理,同时兼任营销总监,2007年12月,罗蓓取得中证协执业证书。2013年5月30日,“罗某”证券账户在申万宏源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指定交易。截至调查日,罗蓓使用“罗某”证券账户交易股票金额110920135.16元,获利1645073.57元。然而,证监会最终充公了罗蓓违法所得1645073.57元,并处以1645000元的罚款。
其实,本年以来已有多家券商员工因违规炒股而受处处罚,并且不乏一些营业部带领,尚有券商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券商员工行为缺乏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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