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案部门规章和法律谁胜出

格力案:部门规章和法律谁胜出

格力案:部门规章和法律谁胜出 MBAChina   编者按/ 格力案备受关注的背后引发了人们对当前政府采购环境的反思:为何供应商屡屡受到伤害却宁愿吃哑巴亏而不敢寻求法律救济呢?为什么国内政府采购民事诉讼较为罕见呢?……

对于格力总裁董明珠来说,勇闯“废标门”已不是一次单纯意义上的炒作。

继10月份应广州市财政局的行政诉讼之后,11月23日,广州格力再次就广州市政府采购“废标”事件,将采购方及其代理方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推上了民事诉讼的被告席。

这还不算,12月2日,格力“废标”案诉讼代理人谷辽海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如果时间可行的话,下周或者下下周,格力还将针对‘废标案’进行一系列新的行动,其中包括可能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违法行为提出立案查处的申请。”

事实上,就在此前,11月12日,广州格力已经以邮寄方式向广州市财政局递交一份申请书,要求作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监督者和主管单位——广州市财政局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该采购项目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对违法采购负有主管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一系列擦枪走火中,格力开始了一条对抗复杂利益链条的抗争之路。如果证据确凿,格力将成为潜规则的“破坏者”,而一旦稍有缺失,后果可能不堪设想。

大法与部门规章的博弈

格力“废标门”缘起于一年前一次简单的政府采购。2008年9月28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外公开发布了“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的招标信息。格力参加了其中一个空调采购项目的投标,即“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器设备采购及安装”。按照工程预算,该项目最高限价2220万元。

2008年11月4日,该项目进行了开标、唱标,格力以1707万元的投标报价及其他方面的综合实力位列第一预中标供应商。11月5日,格力接到了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通知函。

在格力按照中标程序提交有关投标资料原件予采购人核对后半个月,即2008年11月21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其官方网站上却发布了中标供应商是报价金额为2151万元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

“在这期间,格力并没有收到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的有关原件材料与投标时的复印资料存在差异的意见,这也就是说,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格力的投标有效,不存在将格力从中标中出局的法定事由。”谷辽海律师告诉记者。

格力本不该出局,为什么却出局了呢?#p#分页标题#e#

因为在广州市财政局看来,如果预中标通知企业被提出疑义,那么该预中标企业就可以被否定。随后格力提起的一系列疑义及复议程序中,均因为这一关键性问题未能如愿。

“只要有疑义就可以成为被否定的理由,这很容易造成程序上的随意性,并滋生腐败,形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谷辽海说。

然而,这种做法却绝非广州市财政局一家独创,依然是有章可循,其依据便是财政部下发的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事实上,据一位经常参加政府采购的企业高层告诉记者,“在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等系统的政府采购中,这种做法是很常见的。”

在广州市财政局的答辩状中,广州市财政局认为,“番禺区财局作出新决定的依据正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表明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区财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有法定职权。适用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表明驳回原告投诉的决定是依法作出的,符合处理决定的情形,不是区财局的主观臆断。”

的确,同样是“有法可依”,那到底哪个依据才是最终正确的呢?在政府采购专家谷辽海看来,财政部的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部门规章与法律有冲突的,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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