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董事徐自发涉嫌构成短线交易282万收益上缴公司

格力电器:董事徐自发涉嫌构成短线交易 282万收益上缴公司

格力电器:董事徐自发涉嫌构成短线交易 282万收益上缴公司  格力电器26日晚公告,公司董事徐自发于2016年11月24日委托某券商营业部以26.39元/股买入57.53万股。2017年5月22日,徐自发再次委该营业部以33.45元/股卖出40.08万股。此次交易距离短线交易6个月的禁售期要求相差2天,构成短线交易。此次短线交易系徐自发委托某券商营业部客户经理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偏差造成。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282.98万元将收归公司所有。

格力电器: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自发先生于2017年5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400,825股,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嫌构成短线交易。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24日,公司董事徐自发先生委托某券商营业部以26.39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575,300股。2017年5月22日,徐自发先生再次委该营业部以33.45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400,825股。

经公司查证,公司董事徐自发先生股票账户的交易均委托某券商营业部客户经理操作,2017年5月22日股票卖出前徐自发先生曾要求该营业部客户经理在不违反监管条件下择机卖出股票,具体交易时间可由该客户经理掌握。

发生以上事实的根本原因为徐自发先生委托的该券商营业部客户经理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理解存在偏差。目前,该营业部已就本次卖出股票行为对徐自发先生本人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了道歉。

经公司确认,本次交易虽然距离短线交易6个月的禁售期要求相差2天,但仍然构成短线交易,公司会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续事宜。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按照本次徐自发先生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计算,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2,829,824.5元将收归公司所有*400,825 股).

2、徐自发先生股票帐户的本次短线交易系其委托某券商营业部客户经理对短线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偏差造成。从交易事实判断,徐自发先生本人已做到了事前提醒,并无故意促成短线交易的主观意识,对于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敏感期也事前向公司进行了确认。目前徐自发先生已认识到本次事件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对其亲属及股票账户管理,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经公司核查,徐自发先生股票帐户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徐自发先生股票帐户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公司已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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