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计当局独立性处罚权得以部分加强
中国审计当局独立性处罚权得以部分加强 更新时间:2010-2-22 0:01:20 从今年5月1日起,中国审计当局的权限将得以部分增强。
20日晚间,中国政府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根据修订后的条例,隶属于各级政府的审计当局,其独立性、财产处罚权都得到了加强。
根据中央政府颁布的这一条例,地方政府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尽管仍然隶属于本级政府,但除非违法犯罪、失职、身体健康等原因,否则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
此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也需要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对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其变更或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但各级政府保留了对审计决定的最终裁决权。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停止执行自己所属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修订后的条例,还赋予了审计当局部分财产处罚权。被审计单位违法所得被没收的同时,还将面临一倍到五倍罚款。被审计单位的主管也需要缴纳部分罚金。
近年来,中国审计当局推出了审计公告制度,不定期地对外公布审计结果。因为时常披露包括大型国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诸多问题,审计公告广受关注,一度有“审计风暴”之说。
根据修改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当局需要提前5日把打算公布的审计结果告知上市公司。这也就意味着,有权提前获知审计公告内容的上市公司,将有充足的时间应对资本市场可能出现的反映。
对此,中国审计署负责人解释说,这是因为“考虑到了上市公司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