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正式研究起草《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保监会正式研究起草《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摘要
为弥补制度短板,借鉴国内监管实践并结合信托业发展实际,银保监会日前正式研究起草《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促进信托股权管理乱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托业股权监管质效。为弥补制度短板,借鉴国内监管实践并结合信托业发展实际,银保监会日前正式研究起草《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促进信托股权管理乱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托业股权监管质效。
《暂行办法》明确,信托公司股东责任,包括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以及股东在股权取得、股权持有、股权退出各个阶段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股东资质条件方面,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股东资质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
而金融产品持股方面,《暂行办法》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
普益标准研究员夏雨表示,《暂行办法》采用“两参或一控”原则,建立了从股东、信托公司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一方面,这意味着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这将对股东较为分散的信托公司,尤其是民营控股的信托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通过股东穿透监管、关联交易管理、金融产品入股以及违规股东惩戒等,将有效提高信托公司股权透明度,规范隐性股东和股权代持现象,防止主要股东滥用权利、掏空信托公司等行为,有效保护信托公司利益,而对于法人治理和风险管控滞后的信托公司来说将是一大考验。
事实上,在监管加码的环境下,信托公司频吃罚单成为常态。根据银保监会公开信息显示,近年来,信托公司收到的罚单呈上升趋势。用益信托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信托公司已收到30张罚单,这一数据已远超去年。
对此,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严监管已成为常态,信托公司需要强化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将监管要求与内部流程等有效结合,建设合规文化,坚守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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