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106号文融资租赁1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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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如何开具发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如何增值税纳税申报融资租赁如何开具发财税【2013】106号附件2中已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如何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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