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违法犯罪中的虚拟货币交易这个问题,个人买卖虚拟货币合法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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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交易比特币犯法吗?
目前国内对于比特币的定义始终认为它是一种具有投机性的商品,而并不认可它的货币属性,所以目前国内对于比特币的交易,只要不是用于洗钱或者其他的犯罪行为都是合法的。并且从2017年过后我们能够看到在很多的法律案件中都涉及到了比特币,并且明确将其作为个人的合法资产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其实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比特币可以作为个人的数字资产计入自己的个人总资产中,所以按照这个逻辑来看的话,比特币的现金交易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不违法。法律的概念中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基础逻辑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只要不是明文规定比特币交易违法的话,那么都是合法的。
目前在全球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中,都能够看到比特币的正常交易,在绝大多数国家或者说地区中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一点可以放心大胆的交易。目前比特币的持有量上,美国联邦政府的持仓量已经突破了6万枚比特币,这也是通过打击比特币的违法犯罪交易行为而获取的。
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市场应为其具有一定的加密性和匿名性以及难以追踪的特点,所以经常会被用来金融负面的一些灰色地带。这就涉及到了相对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只要个人不接触这些灰色地带,那么正常的交易比特币都是合法的
个人买卖虚拟货币合法吗?
个人虚拟货币交易合法吗?
其实,这个问题还是很复杂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今天,我们单独针对普通百姓个人非经营性的虚拟货币交易是否违法,做一下详细的解读。
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有很多,重要的有几个,分别是2013年明确否定加密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金融机构参与,预防洗钱风险。2017年定义ICO为非法集资,并明确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2021年明确挖矿行业为淘汰类产业,并于年底前清理国内相关产业活动。2021年明确境内外提供加密货币服务等相关活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如果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以上内容与普通投资者无关,主要限制对象为服务供给端,也就是交易所或OTC商家等。那针对普通投资者的有哪些规定呢?我们主要看下,最新的2021年的924通知,924通知中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条对普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了阐述。翻译一下就是:1.普通百姓可以投资加密货币及衍生品。(NFT虽未被明确提及,但被认定为衍生品的概率较高)2.投资风险自行承担,投资权益可能不受中国法律保护。3.如果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的投资行为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仍需要负法律责任。
我们用白话再总结一下:你想玩你就玩,不拦着你挣钱,但是赔了别怪郭嘉没劝过你。另外,你要割韭菜,造成经济波动,把其他老百姓逼的没活路,那郭嘉就收拾你。只有领会精神,才知道界限在哪;知道界限,就不会犯错;不犯错才有命花你挣的钱。这就是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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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虚拟货币的钱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吗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一般情况下,个人出售你的虚拟货币应该可以,只要你的数目不是特别大。不过还有一点就是,如果你的虚拟资产涉嫌洗钱,那就不好说了,不光不合法,还涉嫌违法犯罪,可能还会冻结你的银行账号,相关监管部门可能也会找你谈话,请谨慎。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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