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虚拟货币个税征收细节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虚拟货币税收政策来了!你要交个税了么?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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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税收政策来了!你要交个税了么?
如果真要交税,税率低的话,我还是考虑交税的。只要交税,说明国家支持虚拟货币了。肯定也要出台政策支持虚拟货币的交易,有利于虚拟货币的发展。
什么叫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这个问题说的虚拟货币,我姑且认为是数字货币吧,因为严格意义上虚拟货币的定义更宽一些,游戏币之类的也算虚拟货币,但是并不具有广义的“货币”属性,比如除了在游戏中之外不可作为正常的支付手段。数字货币算是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它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现,不由央行或当局发行,但由于被公众所接受,具备“货币”的特征,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也就是说它是有价值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像真实货币一样作为交易媒介,最典型的数字货币就是比特币。
要谈到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本质,首先要看货币的本质是什么?货币从表面上看是物品交易的媒介,其本身并不具备价值,正是由于货币的发明,人类社会摆脱了物物交换的繁琐,使得商品交易变的极为方便,因此促进了经济的繁荣,进而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这些其实还都是表面现象,我们接着想,货币的形式由贝壳-金属-纸币-电子转账持续发展,越来越便捷,但是也越来越脱离价值属性。原来比如以贵金属作为货币,那么货币本身就是有价值的,这时候用它来换东西好理解,可是后来到了纸币阶段,问题就玄妙了,凭什么你拿着一张特殊的纸就能换来想要的商品呢?要知道虽然纸币要耗费一定的成本,但是相比商品是极低的,那么它为什么能充当价值媒介的呢?
这就要涉及到货币的本质了,货币的本质就是一种社会信用的体现,背后是国家政府,央行在为这种信用背书,使得国民相信“这种特殊的纸”就是钱,能用来买东西,这叫货币的“法偿性”。但像有些国家战乱,国家信用缺失,相应的那些纸币真的就是纸了!
接着我们就看数字货币的本质,它也是一种信用体现,只不过这种信用不是由某国政府背书,它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天然信用,这种底层技术就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分布式记账技术,具有多节点,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因此保证了这种信用体系的牢固。(区块链实现信用保障的问题过于庞大,不在这里展开)。比特币就是最早应用这种技术发行,目前也最成功的一种数字货币。但是市场上也有很多披着数字货币外衣的空气币,建议非专业人士不要轻易尝试投资类似项目。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数字货币去中心化,非政府发行的特性,现在很多国家政府并不予承认,也受到很多国家的一些限制,其中就包括我国。而很多国家央行也都在积极研究自己的数字货币,比如,我国的数字货币已经开始在某些地区试点。有兴趣的自己可以连着这个问题往下探究。
怎么给好友发抖币
需要先通过抖音添加好友,然后进入抖币页面,选择对好友赠送抖币,输入赠送的抖币数量并点击确认即可。明确结论是可以通过抖音给好友发抖币;原因是因为抖音已经提供了这个功能。要延伸一些内容,抖币是抖音平台的虚拟货币,它可以用来兑换平台上的一些特殊礼物和服务,赠送抖币可以增加好友之间的互动和亲密度。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关于虚拟货币个税征收细节,虚拟货币税收政策来了!你要交个税了么?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