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祭出史上最严厉P2P监管新规

监管部门祭出史上最严厉P2P监管新规

监管部门祭出史上最严厉P2P监管新规

摘要

为规范P2P市场乱象,防范金融风险爆发,监管部门祭出了号称“史上最严网贷新规”,市场风起云涌。 ......为规范P2P市场乱象,防范金融风险爆发,监管部门祭出了号称“史上*严网贷新规”,市场风起云涌。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P2P网贷机构不得开展的十三项禁止行为,重申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和普惠金融的本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允许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同时规定客户资金由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

近一年的新规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拉开P2P网贷行业监管序幕;

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将P2P网贷行业列为非法集资的重点防控领域;

2016年4月26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

2016年8月,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明确了P2P网贷机构在部分一线城市开展的“*付贷”业务系违法违规;

2016年8月,银监会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提出了P2P

网贷机构和资金存管银行资质的双重要求。

P2P禁止活动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重点关注1实行客户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

《办法》规定P2P网贷机构应该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机构,采用“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的管理模式,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开立和使用的资金账户进行核算和监督,定期审核借贷双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可以防范P2P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欺诈、侵占和挪用客户资金,防范平台道德风险,有利于网贷平台进一步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增强市场信心。

2规定借款限额

《办法》明确指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如下图所示:

《办法》遵循了“小额分散”的原则,目的是让P2P平台做好“普惠金融”。不过,网贷平台现行的多种业务会受到冲击,与房产相关的个人贷款,比如“赎楼贷”、“房产抵押贷”业务的借款金额基本上都会超过20万限额,部分车辆抵押贷也会超过限额,网贷平台业务的开展和转型将成为新的难题。

苏宁金融研究院表示:习惯做大额融资项目的平台,很难转型去做小微业务。强制性的借款额度限定,不仅不会促进平台主动向小微业务转型,反而可能促进平台通过去P2P化来规避监管,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信贷资产集中度问题。

3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

《办法》明确禁止部分P2P债权转让模式,即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债权转让是P2P业内*关注的内容,从《办法》中可以看出,债权转让并未“一刀切”,而是设定了范围,没有明确把普通的债权转让都封杀。

4十二个月整改期限

《办法》规定,已设立的网贷机构不符合新规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整改,但是*长不超过12个月的整改期,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网贷机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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