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修订
近日,证监会对2012年发布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办法将网络安全事件责任主体限定为提供证券期货相关服务的机构。网络安全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为: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承担上述公共职能的下属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提供证券期货相关服务的下属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将证券期货服务机构明确为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保障责任主体,网络安全事件相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存在人为责任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交说明材料,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提出了统一的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方法、完善了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流程、对网络安全事件处罚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