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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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是利好吗?关联担保是什么意思国企为私企担保的条件和限制上市公司对内担保有何限制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是利好吗?具体咱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A公司作为出卖人与B公司作为买受人一直有贸易往来,合作数年关系一直不错。

但好景不长,由于B公司扩张太快,资金链出了问题,原本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三个月账期到了,仍未支付货款。

后双方协商终止后续交易关系,对此前的货物交易账目结算。

B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拖欠A公司货款50万元,约定六个月内付清,同时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作为担保人盖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C公司无董事会,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与B公司是同一人。因B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后A公司以B公司和C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C公司对于B公司的支付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的争议焦点】C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样的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来了

一、本案中,全资子公司可以为母公司担保嘛?有什么法律障碍?

二、作为债权人,遇到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尤其是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应当注意什么来控制风险?

一、本案中,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具有法律效力

1、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主要法律障碍是《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我们认为本条规定并非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依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设立初衷是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但并非禁止或限制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在子公司有且只有一个股东,又没有董事会的情形,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其实是统一的,也不存在侵害其他股东的现实可能性。

同时《公司法》中对一人有限公司设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全资子公司而言,在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时,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即便是存在损害全资子公司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可能性,公司或债权人也有权依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或者通过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母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公司法》第十六条应当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也就是说应当内外有别,在考虑对外债权时,即使担保不符合此条规定,也并不必然造成担保无效。同时C公司《章程》也没有特殊约定限制或禁止为母公司担保,更加证明债权人的善意注意义务已经完成。

二、作为债权人,遇到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尤其是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时间节点,2006年以前是禁止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2004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此后的公司法修改后,删除了该项规定。

2、注意子公司类型,如果是上市公司也不可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故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情形也是禁止为其母公司提供担保的。

3、如果是全资子公司,债权人必须严格审核子公司章程有无禁止或者限制为母公司担保的条款或者单独的禁止担保规定,同时如果子公司设立董事会,需要董事会出具书面决议通过该项担保,另外需要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4、如果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允许其全资子公司为其担保,但母公司自身必须公告。

关联担保是什么意思关联担保,是特指发生于有关联的或间接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担保,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是社会正常的经济现象。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往往发生在有关联的企业或有潜在关联的企业之间。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国企为私企担保的条件和限制国有企业可以担保,其条件和规定如下:

一、国有企业可以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决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企业还可以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二、可以被担保的私企范围

国有企业原则上只能向与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并且不得为自然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关联方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内担保有何限制上市公司对内担保规定有:

1.上市公司原则上可以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但需要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2.上市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法》中的担保条款: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表决回避,过半数通过)

一、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回避表决,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及时披露。

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担保公司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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