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华实业:符合条件投资者可起诉(图)
荣华实业:符合条件投资者可起诉 更新时间:2010-7-25 0:05:2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陶雨生律师 因虚假记载受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荣华实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对虚假陈述进行了定义,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4种情况。荣华实业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完全构成了虚假陈述行为。 符合起诉条件可起诉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证券,才能就所产生的投资损失进行起诉。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荣华实业在定期报告中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的虚假陈述,是通过2005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布2005年中期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的,所以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5年8月17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09年9月25日,相关媒体公布了《甘肃荣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所以2009年9月25日应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因此,投资者只有在2005年8月17日之后、2009年9月25日之前买入,而且在2009年9月25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荣华实业股票才符合起诉的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投资者起诉荣华实业应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诉讼时效截至2011年9月 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中国证监会对荣华实业所作出的[2009]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最早是在2009年9月25日公布的,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2009年9月25日,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1年9月26日之前向荣华实业提起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或者上市公司对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公告、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公证书、股东卡原件与复印件相一致的公证书、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损失计算明细表。如果是法人投资者,除需要准备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其他的诉讼材料与自然人投资者一样。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股票交易对账单的信息一定要完整,必须包括股东姓名、股东卡卡号、连续的交易记录以及加盖的证券营业部的印章。 ・资料链接・ 甘肃荣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但是,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