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或掌握更多CCI案未公开证据
美国司法部或掌握更多CCI案未公开证据 MBAChina 疑点一
美国司法部现在就敢于公开该案与中国企业的贿赂关系,并给CCI判罚,是否说明更多的证据还未公开?
FCPA实施于1977年。当时,美国政府得知大量企业在海外通过行贿获取政府合同,认为这是违背商业应该遵循的法律道德的行为。FCPA这部出于义愤制定的法律,事后让执法机构发现了更多的好处。
从2009年7月31日,美国司法部正式公开CCI案件处罚结果开始,中国石油、中国海油、东方电气等中国大型央企就对外宣称已经开始自查。中国海油不仅向媒体强调,尚未发现公司内部人员收受这家美国公司及其代理商的商业贿赂,同时还与CCI的母公司IMI进行沟通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在CCI母公司IMI公司中国总裁给中国海油总公司的正式复信中指出,“IMI公司的外部律师已经告知美国司法部,这些收款人并不是CNOOC(中国海油)的员工,而是CCI员工或他们的亲属及朋友。很明显,极有可能是这些CCI前员工及其同伙私吞了这笔钱。”
信中重申“并无证据证明这些钱真正到了中国海油员工的手中,或者说中国海油一方有人有意索贿”。不过,这样的证明方式却至少存在两个明显漏洞。
首先,“按照美国FCPA的司法程序,有着行贿嫌疑的公司雇佣律师进行内部调查只是自查的一个环节,在公司将自查结果向政府机构进行报告后,公司将与政府机构进行合作,提供相应的信息、材料,主动合作以减轻惩罚。随后,政府机关会逐渐公开这一案件,随着一系列报道的出现,调查将变成两条腿走路,一方面是企业的自查,另一方面是司法机构的调查。”布内森说。
这就是说,来自CCI母公司IMI公司的内部调查结果未必就是最终的结论。同时,按照FCPA的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行贿行为并不承担责任,这也就是说,母公司的外部律师对该案的深入程度值得怀疑。更何况,按照美国的程序惯例,和解协议是公司律师与执法机构在调查基础上达成的谈判结果,从目前和解协议公开的结果来看,CCI的公司律师应该是认同了贿赂与中国公司相关这一说法。
其次,即使中国海油员工没有收到这笔贿赂款项,中国海油仍不能完全脱离干系。因为按照FCPA的规定,“FCPA不但禁止直接的贿赂行为,也禁止间接的贿赂行为,比如通过代理机构或中介机构支付贿赂款项,这些机构包括顾问、独立承包人、代理机构、说客、分销商及合资公司伙伴等。同时,这种间接贿赂不但包括公司授权的贿赂,还包括公司‘明知’的违法支付。”Grime说。#p#分页标题#e#
这意味着“CCI通过对个人银行账户汇款的形式汇到了CCI员工或其亲属、朋友的账户上”的资金的后续动向,仍将是美国司法的调查方向。而如果美国司法部凭此即敢于公开该案与中国企业的贿赂关系,并给CCI判罚,只能说明一点,更多的证据还未公开。
与此同时,美国对FCPA执法力度的加强,开始显现出该法案在“域外适用”方面强有力的执行效力。FCPA的适用对象是美国人、美国企业、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同时,如果腐败行为的决策或支付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或与美国境内有一定关系,也会受到调查。对于美国人、美国企业及在美上市的公司来说,因为它们在美国均有可被执行的资产或权益,所以在适用效力上FCPA明显要高于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等涉及域外执行的法律。
“比如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行贿往往与信息的扭曲相关,进而对资本市场的信息公开造成损害,由此FCPA的执行对资本市场的建构起到重要的作用,对于今天在美的上市公司来说,FCPA是一部比萨班斯法案更让企业感到恐惧的法案。”布内森说。
同时,执法机构越来越意识到调查行贿与反洗钱的密切关系,由于洗钱的背后往往与军火、毒品的买卖甚至恐怖行为相关,美国开始不但对行贿者的追惩频度不断加密,而且如果受贿者把受贿来的金钱存在美国的银行,那么他很可能受到美国反洗钱的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