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为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证监会发布及施行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明确将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列为“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
此前,由于《期货管理条例》未明确禁止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线索上报和立案查处制度依据不足,此类行为呈现多发态势。然而,《规定》的发布有利于规范发展期货市场,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精准打击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
虚假申报操纵行为
《规定》第二条: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关注要点: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规定》保护正常撤单,同时不等同于异常交易指标,不影响认定;当事人不承认、没有直接证据,不影响认定;少量或部分成交,不影响认定。
识别方法:申报后短时间内撤单;申报后在临近成交、部分成交时撤单;在价格已经达到涨跌停板,并且在已有大量停板价位的申报尚未成交、新的同向申报难以成交的情况下,进行与停板申报方向相同的申报。结合申报、撤单、反向交易的情况等,综合分析认定。
行为结果:制造虚假的市场深度表象,制造人为的价格涨跌方向。价格朝有利于行为人的方向变动。若在停板价位上虚假申报,则表现为价格维持在特定水平,尤其是封住停板直至收盘。交易量明显放大,谋取相关利益。
蛊惑操纵行为
蛊惑操纵行为,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行为认定:信息不实,不要求“重大”,但要看影响;传播行为需要编造并且传播,未编造但传播不算;进行交易或谋取利益。
识别要点: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在虚假重大信息发布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期货;相关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受到影响;虚假重大信息是有关期货价格或成交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行为影响:蛊惑交易对期货合约的成交价、成交量造成显著影响,严重干扰期货市场秩序。投资者听信了绝对属于利好的“内幕消息”买入期货,价格不仅不涨,反而大跌。在互联网时代,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抢帽子操纵行为
抢帽子操纵行为,是期货市场上的一种投机性行为。在期货市场上,投机者当天先低价购进预计价格要上涨的期货合约开仓,然后待期货合约上涨到某一价位时,当天再卖出所买进的期货合约平仓,以获取差额利润。或者在当天先开仓卖出手中持有的预计要下跌的期货合约,然后待期价下跌至某一价位时,再以低价买进所卖出的期货合约平仓,从而获取差额利润。
识别要点:一般主体,不限于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如媒体、职业炒手、信息服务商等;未反向交易但谋取其他合法利益的,不构成抢帽子操纵;评价、预测、建议虚假或有误导性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评价、预测、建议虚假或有误导性,进行交易或牟利,即为蛊惑操纵。
抢帽子操纵行为与蛊惑操纵的区别:在信息质量方面,蛊惑操纵必然存在虚假或有误导性的信息。抢帽子操纵具有主观性,而信息未必全假。在交易方向方面,蛊惑操纵可能同向交易。
行为结果:由于抢帽子是以赚取期货的价差收益为目的,所以一般在期市处于大幅振荡阶段,期货价格上下波幅较大时,是进行抢帽子的最佳时机。
挤仓操纵行为
挤仓是当一股实力强大到可以持续影响某一资产或某一合约价格变动的资产展开挤仓之时,利用该合约或该资产进行套利的投资者,即将面临极大的价差波动风险。挤仓操纵行为,一般是指在临近交割月或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挤仓操作。
识别要点:通过分仓、虚假申请套保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规避限仓;持仓捂盘,使合约流动性下降,造成无交割意愿和能力的空头在不利价位斩仓;在一般月份,即使超仓,若不进行囤积现货、连续交易或约定交易等行为,难以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在临近交割月或交割月,期现价格理应逐步平稳。
行为影响:挤仓操纵导致相关合约多空持仓居高不下,破坏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此类行为还容易引发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风险。
涉案人员的犯罪心理
涉案人员犯罪,一是对财富诱惑容易冲动、浮躁、抵抗能力弱,个别人为了走捷径,不惜牺牲职业道德甚至人生前途换取一夜暴富。二是价值观扭曲。众多犯罪人员辩称,自己的行为是当下普遍行为,甚至说是行业的潜规则,大家都在做,如果自己不做就是吃亏。也有人认为,自己被查处是受到不公平对待。三是心存侥幸。多数涉案人员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面对利益诱惑想办法规避,自认为天衣无缝,同时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认为监管部门不会动真格,从而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