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投机交易!国资委立新规这些央企不能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30个“应当”、11个“不得”、1个“严禁”,在日前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务院国资委给中央企业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划定了新边界。
该《通知》是经过广泛征询意见后,在原业务监管基础上修订而成,此次修订,也是该制度实施十年以来的首次修订。金融衍生业务已经成为大型企业管理价格风险的常用手段,修订的监管规则,进一步压实集团董事会、集团管理层及集团职能部门、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增加了套保交易总量规模和时点规模的“双管控”要求,细化了风险管控的动态跟踪要求。
先来快速了解文件要点:
1、30个“应当”包括: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集团董事会核准事项应当明确交易场所、品种、工具等内容;核准事项变更时,应当由集团董事会重新审批;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对业务资质核准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集团董事会核准的业务资质,应当及时报国资委备案;集团应当明确金融衍生业务的分管负责人,指定归口管理部门。
2、在严守套保原则方面,交易品种应当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在资金需求合同范围内,原则上应当与资金需求合同一一对应;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等产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应当谨慎设定业务规模,进行适当压缩和控制;
3、在有效管控风险方面,集团应当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业务审批程序、风险管理要求、止损限额、应急处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内容;操作主体应当制定专门的业务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集团应当建立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垂直体系,操作主体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独立向集团上报风险或违规事项;集团应当通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监控业务风险,实现全面覆盖、在线监测;集团及操作主体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
4、在规范业务操作方面,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授权应当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交易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业务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开展场外业务时,应当对交易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慎重开展业务;
5、在强化监督检查方面,集团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抽取部分企业或业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集团内审部门应当每年对所有操作主体进行审计;应当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事项进行追责;
6、在建立报告制度方面,业务日常开展情况应当于每季度末随财务快报一并报送金融衍生业务报表;业务年度经营情况,集团应当向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于24小时内向国资委专项报告;
7、11个“不得”包括: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8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不同子企业、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对于未经批准的操作方案,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不得以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8、1个“严禁”是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9、国务院国资委表示,下一步,国资委的监管仍将聚焦事中和事后,并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专业性。
突出企业各个责任主体的落实落地
金融衍生业务可有效对冲现货价格波动风险,促进企业平稳运行,但金融衍生业务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如管控不当,易发生损失风险。
此次印发的《通知》是在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基础上进行的修订。文件共有落实监管责任、严守套保原则、有效管控风险、规范业务操作、强化监督检查和建立报告制度等六方面内容。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较原文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集团董事会、集团管理层及集团职能部门、操作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三级管控体系,严格业务管控。
《通知》规定,坚持专业化集中管理原则,集团内部同类金融衍生业务原则上由统一平台进行集中操作。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操作主体的业务资质,集团负责审批年度业务计划。资产负债率高于国务院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集团董事会核准业务资质时,核准事项应当明确交易场所、品种、工具等内容。核准事项变更时,应当由集团董事会重新审批。
集团审批年度业务计划时,要认真审核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止损限额等内容,对场外业务要进行严格审核和风险评估。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表示,《通知》再次体现了支持央企利用衍生产品的态度。企业是利用衍生产品的决策者和受益者,必须切实承担责任。企业要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严格照章办事,并且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内部监控和管理。
进一步强调套期保值实质,不得投机交易
《通知》规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具体规定为:
一是交易品种应当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二是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8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要实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子企业、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
三是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在资金需求合同范围内,原则上应当与资金需求合同一一对应。
四是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等产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应当谨慎设定业务规模,进行适当压缩和控制。
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金融衍生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在原来要求套保,要坚持交易品种与主业相关、交易时间、规模、方向与实货匹配等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套期保值的实质和原则,即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禁止投机交易;通过增加总量和时点规模双管控,严防超规模交易;通过要求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和业务效果综合评判机制,防止片面追求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北京华融启明风险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石建华表示,《通知》提出了实货风险敞口的概念,要求持仓规模不能超过实货风险敞口,对套期关系建立提出了要求。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汪滔认为,这是文件的最大亮点。“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是对套期保值实质的准确把握,抓住了实质。这可以帮助辨别“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的具体评判,既严格要求套期保值,又对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务实、灵活,能够让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有理有据。
细化风险管控要求,建立季度报告制度
《通知》细化了风险管控要求。在监控手段上,增加有关建立信息系统的要求,实现在线监测,固化制度规定;在风险预警上,提出采用定量及定性方法及时识别各类风险的要求;在应急处理上,明确处理要求,妥善做好应对;在事后监督上,进一步细化审计监督的要求,明确集团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侧重点,严防违规事项,确保制度有效落实。
此外,文件要求,要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仅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且开展频次较低、业务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单独设置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但必须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风险管理部门要建立每日报告制度;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与财务部门要进行每月核对;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每季度要向经营管理层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石建华表示,文件突出了风险管理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作用。风险管理部门可以理清业务部门的实货业务、风险敞口和交易部门衍生品头寸之间的关系,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业务和交易部门之外非常重要。
此外,信息化系统对套保的合规和核算的精细化也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信息化系统可以在识别实货风险敞口,将事前指定套期关系的操作固化,对执行中的风险进行监控。
中粮集团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尤龙表示,《通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强调期现货一体化管理,采用信息化的管控方式,将有效引导中央企业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突出操作关键环节有效控制,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文件的另一个新特点是,严控操作关键节点。坚持前中后台分离原则,严格合规管理;强调授权审批要求,严防越权违规操作;增加保证金管控要求,规范资金使用,防范资金风险。
《通知》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风险监控;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特别是保证金的监测;法律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评估;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审计监督。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负责交易授权审批。授权应当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不得以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石建华表示,《通知》突出了授权机制,有利于根据各主体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和专业程度和风险偏好将风险限额在各主体各层级进行分解,可以把风险控制到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实现企业风险管理的“有边界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