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银行业法律体系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银行业法律体系以及银行业法律体系包括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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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法的三种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基本组成要素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行业行业规则只通过了新考试的《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一科,报名时为什么不能申请第三项免考?简述经济法的三种法律规范经济法主要调整公私混合型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法律体系基本组成要素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整体。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规范,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规范。它只包括现行的国家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构成法律体系的要素是法律部门而不是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而不是法律条文。这就决定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与特定国家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不是同一个概念。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作为部门法的宪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它划分了国家的权力、义务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的界限。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公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的动态部分。
(3)民商法。民商法部门由民法和商法两部分构成。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社会法。社会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劳动法。它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即劳资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因此具有私法性质。但是劳动法中又包含了大量的由公共当局强加给雇主的规范,这些规范不仅仅是具有私法意义的强制性规范,而且也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法性质的规范。因此劳动法也是既具有私法性质也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也是国家对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根据。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指调整因诉讼活动和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方面的法律是公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行业行业规则第一条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序、高效、务实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宗旨是开展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工作。制定和发布银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参与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银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监管部门关于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委员会为平台,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制定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体系,构建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统一环境。
(二)调查研究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需求,组织开展银行业标准需求的调研和论证,组织编制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方案。
(三)加强与相关标准化专业工作机构的联系和协调,提出制定、修订银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银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相关部门和监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成果推广的建议。
(五)其他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三章成员单位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和观察员单位均可加入委员会成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观察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全体会议
第十条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及批准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三)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全体会议决议需经四分之三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相同原则。
第五章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履行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定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和相关标准;
(五)组织协调行业合作,开展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相关工作;
(六)选聘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参加,方能召开。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委员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主任委员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人选从主任单位产生,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人选从副主任单位产生,由副主任单位推荐,常务委员人选从常委单位产生,由常委单位推荐。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只通过了新考试的《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一科,报名时为什么不能申请第三项免考?申请第三项免考只是适用于2013年及之前参加的《公共基础》旧考试科目合格,用来免考2014年之后新考试中的《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
若本身是2014年之后参加的《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这个科目的新考试通过了,不需要参与申请免考这个步骤!直接在连续两次考试的有效期内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个人贷款)中的任意一科考试合格后即可申请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新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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