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优化证券基金董监高等人员执业规范
证监会昨日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方面,一是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将人员聘任的自主权还给经营机构,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董监高的基本任职条件,并优化部分任职要求,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和监管经验的人员豁免测试;从工作经历、管理经验等方面细化经营管理能力要求,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域专业人才,适度放宽工作经历限制;取消学历要求及推荐人制度,强化诚信合规要求,完善负面清单管理,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并将证券基金行业其他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纳入监管。二是明确执业规范和限制,多角度约束执业行为,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约束,强化利益冲突管理,明确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业务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要求相关人员不得违法投资,不得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三是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实现任职有保障、履职有制衡、离职有监督。四是健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强化诚信约束,要求经营机构及时报送有关人员的内部惩戒、诚信记录等信息,允许经营机构查询拟受聘人的任职管理和执业管理信息,做好尽职调查,行业协会优化诚信查询平台,完善诚信信息公示制度,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机制约束。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实现监管问责无死角、无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