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取消证券评级业务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1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修订《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取消证券评级业务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增加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提高证券评级业务违法违规成本等内容。
证监会称,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称拟调整为《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介绍,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九条,主要修订以下内容:一是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取消证券评级业务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二是鼓励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三是完善证券评级业务规则;四是增加独立性要求并专章规定;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并专章规定;六是强化自律管理职能;七是增加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八是提高证券评级业务违法违规成本。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审慎分析,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信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有20名以上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的评级从业人员,其中10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3名以上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3名以上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且通过资质测试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审慎分析,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对独立性要求进行专门规定,并对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委托方或者评级对象存在利害关系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的情况,以及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等方面进行规定。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