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规范券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展业行为
券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有了统一的行为规范。昨日晚间,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是指证券公司将承载证券服务功能的网络页面以“浮动窗口”等方式链接至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系统部署在证券公司端。该模式下,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相关页面、功能模块及其承载的内容仍由证券公司自行管理和维护,客户开户和交易行为在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下完成。
《管理规定》共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任边界、行为规范、程序性要求、禁止性规定等事项。
具体而言,《管理规定》规定了五方面主要内容:
明确了调整范围。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服务,适用于《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投资顾问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参照执行。
厘清了责任边界。根据《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是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任主体,第三方机构仅限于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
规范了展业行为。具体要求包括:保障技术安全,证券公司应当自主运营、自主管理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做好数据隔离,确保第三方机构不接触、存储相关业务及客户数据;规范收费模式,规定费用支付上限;保持业务独立,明确投资者保护措施,明确提示投资者该证券服务由证券公司提供。
强化内部控制要求,包括:要求证券公司事前开展内部评估、制定业务方案,并经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审查;券商须与相关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不得从事的行为;事中须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双方协议履行情况,将合作纳入公司合规风控范围;事后做好应急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明确监督管理要求,包括信息报送要求、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监管手段、罚则等。
业内人士认为,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有利于提高券商获客能力和服务效率,但近年来,这类业务模式也显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
首先,相关主体可能借助为券商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会,混淆业务活动和技术服务的边界,违规开展证券业务;其次,相关主体可能非法截留、获取投资者开户、交易等敏感数据,其负面行为、技术风险可能传导至证券公司;再者,相关主体可能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开展竞争性报价,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管理规定》旨在趋利避害,构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确监管底线,将相关合作纳入规范、健康运行的轨道。同时,《管理规定》厘清了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建立了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风险防范机制,将有利于引导行业机构有序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