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
留下一套房产
然而想要继承房子
却要先还钱
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1995年,某单位征收了齐老汉的房屋,作为补偿将建设的职工住宅楼156.06平方米的房屋,以每平方米900元的价格补偿给齐老汉,又为其增设了防盗门、澡盆、雨篷、铝合金门窗等设施,以上总计150287.4元,齐老汉支付了11万元差价,还剩余40287.4元补差款尚未交齐。齐老汉多年来与该单位就补差价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直到老人去世,该款也未付清。
齐老汉去世后,房子暂时由外孙汪某居住使用,该单位起诉汪某,希望其缴清补差款,汪某表示自己只是暂时居住,并没有继承房子,房子是由其母亲齐女士继承。于是该单位撤诉,又将齐老汉的女儿齐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立案后,办案法官了解到,2009年,齐老汉的六名子女已对涉诉房产的继承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约定由齐老汉的次女齐女士继承该房产,偿还债务,其他人放弃继承。然而,协议原件丢失,无法证明齐女士是房子的继承人,所以,原告单位应对齐老汉所有继承人提起诉讼。
然而,六名继承人有的无法联系、有的早已去世,于是,办案法官建议齐女士联系其他继承人,内部协商解决,确认房子的继承人。经过继承人之间协商后,确定由齐女士继承房子,并负责偿还债务。
随后,齐女士主动联系了原告单位,将40287.4元补差款缴清,该单位随即撤诉,为近三十年的债务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转自:穆棱市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