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000余元更换自家房子的窗户,屋主佟先生没想到引来了13万余元的赔偿纠纷。因为安装师傅不慎在作业过程中摔伤,门窗商户、工人和佟先生三方对于赔偿问题各执一词。1月10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纠纷的终审判决,佟先生被判存在选任过失,须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伤工人3万余元。
●工人安装门窗摔伤,向老板、屋主索赔13万余元
佟先生家住在4楼,由于要改自家的窗户,他向西区某门窗店定制了2个铝合金门窗,并委托改3个窗。2017年8月21日,门窗店指派邓师傅到佟先生家里进行安装作业。邓师傅在移动窗户过程中不慎从窗户掉落摔伤,住院治疗3个月,共花费了13.6万余元医疗费,期间,门窗店经营者单某支付了6万元。
邓师傅认为,单某作为雇主、佟先生作为定作人,都没有在他进行改窗作业中提供保护措施,两人应对其受伤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9.5万余元,扣除单某支付的6万元费用外,两人还需赔偿他13.5万余元。
门窗店经营者单某称,邓师傅是他雇请的临时工,双方是雇佣关系,有工作才会通知他,案发时只是让邓师傅过去看一下,并没有要求他作业。“我已经提供了充足的安全防护工具,并提醒邓师傅带上工具包、不要勉强作业,但他明知现场不具备作业条件,违规操作导致受伤,自己也有责任。”
单某还认为,佟先生委托店里进行营业范围之外的作业,明知邓师傅违规作业没有阻止,也没有提供安全作业的环境,现场只有四面墙,不能挂安全绳,佟先生是最大受益人,应当对邓师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三方都有过错,应按比例承担,邓师傅、佟先生过错占比高。”
●屋主被判选任不当,担责20%赔偿3万余元
佟先生则辩称,他委托门窗店定制作、安装门窗时,曾询问店主单某是否可改窗。“单某称可以,店里曾在小区承揽过多次改窗业务。”佟先生看到门窗店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情况才下单的,因此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
而邓师傅作为门窗店的雇员,按单某指示前往安装,应由单某提供安全培训及防护用具并接受管理。佟先生对此是没有管理义务的,他也从没有强迫邓师傅在没有安全防护状态下工作,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这起纠纷应由单某、邓师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18年4月,市中级法院二审该案。法院认为,邓师傅和门窗店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邓师傅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受伤,要求门窗店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至于屋主佟先生,他的选任行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20%民事责任的认定,判决佟先生向邓师傅赔偿3.7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以案说法
高空作业有风险,定作人应做必要资质审查
佟先生的选任行为为什么构成疏忽大意过失?市民家中需高空作业时该注意什么风险?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在现实中单纯从事门窗制作而不进行相应安装的个体经营情况并不多见,但佟先生家里安装、改造门窗的位置居四楼之高,必然存在超出墙体外缘或邻临悬空的情况,佟先生作为定作人知道和应当知道这是一定的高空作业存危险性质的。因此应当在签订定作合同时对选任的定作人作业资质或经营范围予以必要的审查,然而他没有进行必要审查,选任行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
同时,由于案发时佟先生不在现场,因而不能及时发现作业安全措施缺失的情况并取消或中止定作活动,反映出他对承揽方和作业人安全措施及安全施工能力持放任、漠视的态度,这是他选任过失行为的又一表现,因此法院确定佟先生要担责20%。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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