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马迹塘法庭在审理一起农民工务工受伤案件中,经法官庭前庭后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7日晚上,肖某受桃江县某公司雇请,在为李某的房屋安装门窗的过程中从人字梯上摔落,导致其受伤并住院治疗,其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肖某出院后多次找桃江县某公司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便一纸诉状将桃江县某公司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桃江县某公司将李某追加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各方当事人就责任承担与赔偿数额存在较大争议,为实质化化解该纠纷,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各方当事人,通过现场调解与电话联系等方式耐心沟通,说服双方当事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最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扣除已由保险公司支付的意外险赔偿金29500元及桃江县某公司垫付的11000元,另由桃江县某公司赔偿34000元,李某赔偿4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当场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桃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殷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