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的协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虚拟货币的协同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虚拟货币的协同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游戏产业能带动哪些产业协同发展?
  2.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3. 论述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应如何进行搭配
  4. 数字货币来了,对支付宝与微信冲击有多大?

游戏产业能带动哪些产业协同发展?

衍生产业太多了,随便列举几个。

1.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账号,物品,货币等。这其中也包括了工作室这一块。

2.游戏代练:这一块主要是伴随着以dota2、英雄联盟为主的竞技类游戏发展而形成的产业。

3.网游加速器:从最早的迅游到网易今年推出的UU加速器,当初吃鸡大火的时候又带动了一波。

4.游戏陪玩:目前可能市场还很小,不多赘述。

5.游戏盗号,外挂,刷单:这块就涉及到灰色产业类,了解不多,就不多讲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论述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应如何进行搭配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目标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主要包括信贷政策和利率政策,收缩信贷和提高利率是“紧”的货币政策,能够抑制社会总需求,但制约投资和短期内发展,反之,是“松”的货币政策,能扩大社会总需求,对投资和短期内发展有利,但容易引起通货膨胀率的上升。财政政策包括国家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增税和减支是“紧”的财政政策,可以减少社会需求总量,但对投资不利。反之,是“松”的财政政策,有利于投资,但社会需求总量的扩大容易导致通货膨胀。

虽然这两项政策在宏观经济运行中都有较强的调节能力,但仅靠一项政策很难全面实现宏观经济的调控目标,没有双方的配合,单个政策的实施效果将会大大减弱,这就要求二者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综合优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有四种不同的搭配组合,政府究竟采用哪种取决于客观的经济环境,实际上主要取决于政府对客观经济情况的判断。概括地说,“一松一紧”主要是解决结构问题;单独使用“双松”或“双紧”主要为解决总量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国家履行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两个最重要的调节手段,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中,由于根本利益一致和统一的总体经济目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实施具有坚实的基础,同时这两大政策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为它们之间的协调配合奠定了牢固的基础。但由于这两大政策在我国也是各有其特殊作用,调节的侧重面也不同,因此,这两大政策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二者既不能简单地等同或混同,又不能各行其是,而应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以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

在我国,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两大政策的协调配合要以实现社会总供求的基本平衡为共同目标。

第二,两大政策的协调配合应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第三,两大政策既要相互支持,又要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四,从实际出发进行两大政策的搭配运用。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是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客观要求和必要条件。但两大政策协调配合的效果,不仅取决于正确确定两大政策的搭配方式及其具体操作,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外部环境的协调配合。例如,需要有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外贸政策、社会福利政策等其他政策的协同;有良好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内社会政治环境;有合理的价格体系和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的运行机制;还需要有各部委、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配合。

数字货币来了,对支付宝与微信冲击有多大?

数字货币对支付宝和微信不会造成什么冲击,因为本质上数字货币和支付宝以及微信上的电子货币不是一种概念,数字货币就是钱,电子货币不是钱只是和银行账户中的钱挂钩而已。

央行最近测试发行的数字货币就是一种法定货币,具有法偿性,使用场景可以是线上也可以是线下,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都可以实现交易,而且不需要挂钩银行的实体账户。

可以这么简单的理解,假如现在市场流通的纸币是10000元,央行此时发行10000元数字货币就需要回收掉流通市场的10000元纸币,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支付宝微信上的“钱”只能称之为“电子货币”,它和实际流通的纸币是一一对应的,通过挂钩银行账户来实现对应关系。打个简单的比方,支付宝上有100块,那么对应的流通的纸币也有100块,支付宝上电子货币的数量变化不会影响流通市场纸币的数量,只会影响对应银行账户上的数字,所以它严格意义上不是货币。

在说回来,数字货币发行以后因为不挂钩银行账户,在支付宝等渠道也会应用,据目前报导的消息内容来看,将会有一个专门数字货币钱包在支付宝和微信上,用做数字货币的载体。而支付宝微信目前的电子钱包功能不受影响,这个是两码事。

所以不用担心支付宝或者微信受到什么冲击,就比如新版人民币和老版人民币,新版人民币发行不会对流通市场造成任何冲击,而数字货币的发行就可以认为是发行了一种新版“人民币”,支付宝和微信就是一个支付平台而已,受冲击?不可能的,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

关于虚拟货币的协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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