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干河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原党支部书记、所长程文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公诉机关指控,程文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314.5万元、挪用公款735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程文利用担任干河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拆迁工程、畜禽污染整治、基础配套设施、还建房土地平整开支等手段,将单位资金314.5万元予以侵吞。
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程文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单位资金735万元,以支付购房保证金、借款的名义,给湖北弘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瑞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2月18日,程文主动向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供述了上述贪污175万元的犯罪事实。2月20日,市监委对程文涉嫌犯罪立案调查,当日程文即向市监委投案,此后如实供述了其贪污、挪用公款的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程文投案自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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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了罪,辜负了组织教育,损害了党的形象,伤害了家人的感情。我曾流下悔恨的泪水,但再多的泪水也洗刷不了我的罪过。我将牢记血的教训,不忘党恩,真诚悔过,积极改造……”面对公诉的事实,程文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认罪。
市纪委监委把廉政教育课堂开到庭审现场,财政系统部分干部职工参加旁听, “零距离”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该案将经过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记者:胡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