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侵犯商业秘密的华为“沪科”案再揭秘-上海沪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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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起侵权商业秘密时,多数人的感觉都是侵权人只涉及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侵犯国家秘密时才有的,下面笔者通过介绍2004年华为“沪科”按,这个案件就是先追究民事责任,但是后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2001年8月至11月间,王某、刘某、秦某分别从华为公司光网络传输部辞职,并与华为公司签订《离职员工承诺书》,承诺不带走从公司获取的任何保密资料、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擅自使用公司商业秘密或利用公司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但秦某在离开华为时用光盘秘密记载了华为公司光网络产品的技术信息,私自带走。

2007年7余额,王某、刘某在尚未离开华为时,就与上海某公司洽谈。2001年11月,王某、刘某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在上海成立了沪科公司,聘用了秦某等原华为此方面的20多名员工。11月8日,沪科公司与上海某公司达成协议:沪科公司出技术,上海某公司每月给沪科提供研发费用58.8万元,上海某公司负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产品利润由沪科公司、上海某公司三七分成。2002年5月产品开始生产和销售。

2002年8月,华为员工在黑龙江某市发现上海某公司销售的产品与华为公司同类产品相似。2002年10 月,华为公司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沪科公司索赔200万元人民币。此后,该设备已停售,上海某公司也终止了与沪科的合作。而当月中旬,沪科公司将涉案技术和公司的少量资产整体出售给UT公司,UT公司支付200万元人民币现金和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刘某、秦某、王某遂成为UT公司员工。但这一行为彻底“激怒”了华为。因为刘某等三人希望用200万元摆平这个事情(华为索赔是200万元的损失),以及继续使用该涉案技术的意图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华为感到正在被人设计圈套。

几天之后,华为突然撤销了民事诉讼,于11月1日向佳木斯市警方报案,称王某等3人窃取其商业秘密,制造、销售与华为相似的产品。11月22日,警方将3人拘留。11月29日,因管辖问题将该案件移交至深圳市公安机关,随后3人被批准逮捕,并于2004年5月8日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经鉴定,华为公司相关产品的专有许可被使用费为人民币18400万元。

在历经4此开庭之后,2004年12月7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对该案终于有了判决,认定3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王某和刘某为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秦某位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责令退赔深圳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为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随后,三人分别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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