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安信信托一则诉讼公告再一次在金融朋友圈里刷了屏,自从安信信托暴雷以来,就频频发布诉讼公告,根据其2020年半年报,涉及的诉讼事项多达42起,只是最近这一起诉讼的特殊之处在于诉讼申请人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其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资产用于偿还总计14.9亿的流动性支持债权。
实际上在8月31日,安信信托就以发布了债务逾期公告,信保基金提供的流动性支持本金存续额不仅仅为14.9亿,而是56.5亿,且已处于逾期状态。作为增信措施,安信信托将持有的部分金融企业股权和信托计划质押给信保基金,账面价值43.54亿元,另外安信信托控股股东上海国之杰将14.55亿股安信信托股票也进行了质押,占总股本的26.6%。
老木头不禁倒吸一口凉气,根据安信信托2020年半年报披露信息来看,安信信托净资产仅有54.82亿元,如果信保基金执行担保物优先受偿,可以说安信信托基本就被掏空了,安信投资者的兑付难度进一步增大。
很多人看完之后不免疑惑,信保基金不是防范信托业风险的吗,这个时候来申请执行担保资产合适吗?这个问题我们得从几个悖论说起。
悖论一:流动性支持?
我们首先说下信保基金流动性支持的问题,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约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一)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二)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三)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四)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简单的说第一种情况是债务重组,第二种情况是破产重整,第三种情况是违规撤牌,这三种情况都是比较严重的行为,基本上都属于系统性风险的范畴,这里我们先不讨论。
第四种情况属于流动性风险。正常来说信托公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很小,其商业模式属于轻资产模式,收入主要依靠管理费收入,自营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从监管层面也限制了信托公司的杠杆经营。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也就是说就算同业拆入额度全部用满,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也不会高于20%。
在这样的业务结构和这样低的负债率面前,发生流动性风险的难度也还是比较大的,不知道信托公司以什么理由去申请流动性支持。
悖论二:到底要不要刚性兑付?
顺着刚才的思路,如果信托公司要申请流动性支持,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发生了风险,需要用信保基金的流动性支持解决兑付问题。
聪明的网友已经反映过来了,这不是与国家破刚兑的方针政策相违背吗?
悖论三:系统性风险如何防范?
刚才我们说了,发生一、二、三种情形,属于系统性风险,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基本已经进入破产边缘。一般来说,自营资金如果仅用于投资,在低杠杆的前提下信托公司是很难破产的,除非管理的信托产品大面积爆发风险,且信托公司负有管理上的过错需要以固有资产进行赔偿的情况。
然而还有一个问题,信保基金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各家信托公司信托产品认购,但这部分认购是要按一年期基准利率向认购者分配收益,也就是说如果认购的信托产品没有发生风险,信保基金是需要向投资者保本保收益的。
说到这里问题就很明显了,如果信保基金被用于救助某一家信托公司的破产问题,其他信托公司认购的信保基金就无法兑付。于是信保基金公司就只能通过不断放贷款(流动性支持),赚取高于一年期基准利率的价差,增厚投资收益来解决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问题。
但是,在系统性风险面前,放贷款的价差杯水车薪。
再看安信信托流动性支持
就安信的流动性支持来说,有几点还是挺疑惑的。
一、流动性支持56.5亿,这么高授信是如何评估的?根据安信信托2020年半年报其净资产仅有54.82亿,就算按照2017年净资产最高峰时的161.91亿,这个流动性支持的额度也远远超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净资产的20%。特别是在安信信托诉讼赔偿金额和资产负债率已经很高的情况下,如何判断给予那么高额的流动性支持?
二、流动性支持的金额被用到哪儿去了?如果用于之前产品的兑付,那么为什么后面的产品不再支持了?后面产品的投资人能否要求信保基金继续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信保基金这个时候申请执行担保物,到底是化解风险还是使风险进一步恶化?
四、如果提供的流动性支持未能足额返还,信保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