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8月25日讯,康某与崔某是一对夫妻。2010年10月康某看中市区内的一套商品房,总价为60万元。由于康某夫妇是农村户口,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他们就找到了同乡好友邵某。
经协商,邵某同意康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同意康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但银行每月从邵某的公积金账号上扣划购房贷款后,康某需再将钱还给邵某。
2011年2月10日,康某以邵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房屋装修完毕后,康某入住并停止向邵某还款,从此还款完全由邵某承担。邵某在多次向康某索款未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告知康某夫妇,因房产证上所载明的产权人是自己,且自己已归还了部分房屋贷款,所以自己对所购房屋具有所有权。
据此,邵某要求康某夫妇搬离所住房屋。康某夫妇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遂同意偿还从邵某的公积金账号上扣划的房款,但遭到邵某拒绝。2013年3月,康某向法院提出了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己所有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康某与邵某双方实际已就商品房的实际出资人以及何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达成了明确的口头合同。但由于康某夫妇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全部清偿贷款的义务,在银行的贷款尚未得到清偿前,双方约定产权过户的条件尚不具备。
由于商品房已抵押给银行,因此,对该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处分,需得到银行的许可,在未征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即使邵某同意也不得变更,因此,康某不具有讼争商品房的产权。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购房人以他人的身份证明、他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该购房人其实只是充当他人代理人的角色,其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他人即被代理人承担,该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并有权取得商品房所有权。
那么,对于充当代理人的购房人来说将不能实现其交易目的;对于出借身份证的人来说,在购房人无力还款或具有其他违约的情况下也应当负还款义务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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